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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要寫哪些必備條款?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的必備條款如下:1,租賃雙方的名稱和住所;2、房屋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3、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4、出租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6.租賃期限;7、房屋維修責任;8、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9、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10,其他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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