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督委員會嚴格監督“五議兩公開”程序是否到位。
3、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嚴格執行三年壹輪的試行。
4、鄉鎮(街道)紀檢組織要加強監督和指導。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承包和招標方案,村幹部知道自己該做什麽,不能做什麽,有什麽責任和權力;鄉鎮幹部的誠信意識和服務意識進壹步增強。由於工作流程公開了,監管也跟上了,達到了“還群眾以理解,還幹部以清白”的效果。
幹群關系更加密切,群眾獲得感不斷提高。真正做到了“群眾少跑腿,幹部勤跑腿”,矛盾少了,包容多了,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工作的開展,群眾滿意度逐年提高。“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的構建,有力推動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發展,不斷鞏固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
村級微觀權力雖然看似“微”無足輕重,但量大面廣,處於黨和政府政策“上傳下達”的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的長治久安。為解決村級權力權責不清、程序不嚴、執行不規範、監督不力等突出問題,推進村級權力公開透明、陽光運行,著力構建以“四規範、三監督、壹問責”為主要內容的村級微觀權力監督制約機制,防止權力任性、錯位、失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潔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農村幹部培訓,完善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第四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完善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