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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怎麽辦?

1.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怎麽辦?

1.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的解決辦法是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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