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除了訴訟法規定的法定審理期限外,如果案情重大復雜,還可能出現延期審理的情況。此外,在實踐中,應考慮法官的效率。壹般情況下,行政訴訟應在6個月內完成。
被拆遷人遭遇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時,可以在行政機關對強制拆遷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他也可以先確認行政機關強制拆遷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後,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賠償。逾期不支付補償或者對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