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原家庭住房為租住公房的,包括直管和自管的,承租人應當將原住房騰退給產權單位。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兩個以上家庭成員及其他承租人承租的,原住房可由其他承租人承租;
2.因私有住房需要騰退原家庭住房的,產權移交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申請家庭應承諾原房屋不涉及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涉及產權糾紛的不騰退。根據實際情況,各區縣可對申請騰退住房的家庭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如果法院需要強制執行,具體程序如下:
1.當事人必須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時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