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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證怎麽辦理?

法律分析:(1)房屋租賃證操作流程:

1.出租人或承租方提供上述相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市場申請領取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逐項填寫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發給申請人;

3.出具《房屋租賃證明》;

4.出租房屋和承租人應當繳納交易費用。

(二)辦理房屋租賃證,由租賃雙方提供的證件:

1.出租人:(1)房產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使用證;(2)個人身份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除上述文件外,托管人還應提交產權人委托的委托證明。

2.承租人:(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當地保密局批準的相關文件;(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或者組織的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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