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七條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關系,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設立物權的,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