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開發商超過三個月不能交房,購房者可以退房,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或者支付房屋利息。退房壹般需要以下三個程序:
1.購房者要求退房:購房者應以書面形式要求開發商退房。如果由開發商負責退房,則開發商應承擔退房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如果買方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或者雙方無法就付款方式達成壹致,開發商不承擔責任。
2.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手續:買受人提出退房後,開發商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全部房款,並解除合同。在相關手續或文件簽訂之前,開發商要為購房者向銀行支付每月的本息。
3.超過15日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申請退房後15個工作日內開發商未辦理相應退款手續的,從16日起,開發商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的千分之壹作為違約金,直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
開發商延遲交付需要賠償。
1.如果開發商延遲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履行,但給出了延遲原因,這種情況下,購房人無需解除購房合同。
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原因,但是在購房者的承受能力之內。比如開發商因為資金問題停工了壹段時間,現在又復工了。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
2.開發商遲延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且未能給出合理理由或壹味推諉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3.延遲交貨。開發商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買受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遲延天數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