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父母死亡財產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父母財產的子女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義務。子女需要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債務和納稅,自願償還超出部分沒有限制。子女放棄繼承的,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要求其承擔法定的償還責任。孩子接受了父母的禮物,導致父母不僅沒有還債,反而替父母還債。父母借的債是用來壹家人共同生活的,尤其是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