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火、決水、爆炸或者投放放射性、劇毒、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決水、爆炸或者投放放射性、毒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法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行為人的過錯犯前款罪的,依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14條關於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關於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