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處理程序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6號)第二十五條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采納。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8號)第十條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上述處理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依法屬於聽證範圍的,告知行政相對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十壹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並予以記錄。可見,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有異議時,可以依法享有申辯權,為自己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