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國公民有依法繼承不動產的權利,也有放棄繼承不動產的權利。當自願放棄繼承房產時,他們需要提供壹份聲明。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所謂“繼承開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計算的。所以要區別情況來看:第壹,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作出了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雖然此時不知道如何公證),那麽這種放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遺囑中沒有排除繼承人的繼承權,他還是可以參與財產分配的。第二,如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配前的時間內作出的,則該放棄具有法律效力,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排除其繼承的,不能參加繼承。需要明確的是,子女放棄父母繼承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認定需要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相關條款違法,則無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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