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本法內陸水域捕撈規定,捕撈水產品重量在500公斤以上或者涉案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
2、行為人或單位違反海洋水域有關規定捕撈水產品在二千公斤以上或涉案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涉案價值五百元以上的;
4、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品魚苗在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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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保護水產資源的有關規定,在禁漁區(如禁漁區)、禁漁期(如禁漁期)內進行捕撈,或者在捕撈水產品過程中使用法律禁止的捕撈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