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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過程中非法占用林地如何定性

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修建道路並進行開采,導致70畝灌木林地遭到嚴重破壞,留下水土流失的後遺癥。如何給這種行為定性?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以下觀點。壹是認為該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理由是該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入國家保護區實驗區進行開采,導致大量灌木林地遭到破壞,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二是認為該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理由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客體包括林地,灌木林地自然屬於林地,公司在未辦理林地使用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改變林地用途,造成灌木林地(水源涵養林)大面積毀壞,完全符合毀壞農用地罪的特征。第三,認為該行為既觸犯了非法采礦罪,又觸犯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以壹重罪處罰。第四,認為該公司為達到早采的目的,在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改變林地用途,致使大量灌木林地遭到破壞,其未辦理林地使用權手續的行為服務於非法采礦過程中的非法采礦行為,符合牽連犯的特征,應以重罪處罰;第五種意見與第四種意見相似,認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應當按照重行為輕吸收行為的規則進行判斷。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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