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采礦,擅自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損失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