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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經政府部門批準,並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開采。非法采礦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無證采礦;2.未經批準在礦區範圍內采礦的;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範圍內的特殊礦種的;4、越界開采,破壞礦產資源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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