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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權強行拆除廣告牌嗎?

法律解析:未經同意設置戶外廣告、霓虹燈,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市容影響嚴重未能清除或者權屬不清難以清除的,執法局應當強制清除。

法律依據:《Xi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國家機關、幼兒園和中小學校;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優秀近現代建築、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

(四)利用居住建築或者商住混合建築的窗戶和陽臺;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壞綠地的;

(六)利用危險建築物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

(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八)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滅火的;

(九)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市容和建築形象的;

(十)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壹)法律法規和市、區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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