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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解析: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采礦罪的行為方式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標準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壹)無證的;(2)許可證被註銷、吊銷或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區域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除×××原、伴生礦種);(五)無證經營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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