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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的數額和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開采,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三)兩年內因違法采礦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有違法采礦行為的;(四)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實施非法采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對生態環境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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