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5000份期刊或者2000冊圖書或者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15000份期刊或者5000冊圖書或者1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九條(二)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5000份期刊或者2000冊圖書或者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15000份期刊或者5000冊圖書或者1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