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收養條件但未辦理收養證的,按1000元處理;
2、無子女未達到法定收養年齡而被收養的,每年預交二千元;
3、已生育子女和收養子女的,按政策按子女數計算;
4.符合法定再生育其他條件但未達到法定生育間隔的,按早生育處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按多胞胎處理。
收養關系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此外還有血緣關系。如果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就不成立,這是違反法律的。收養人需要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收養被收養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主要包括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法定親子關系,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和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的同時消滅。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養人收養子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