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