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懲治以宗教名義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外國勢力幹涉國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依法預防、控制和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沖突,不得鼓吹、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