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有規定,只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關於實施民法典的其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第十壹條。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因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例外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適用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
參考以上內容?河南省高級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