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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屍檢在解決死因不明或有爭議的醫療事故糾紛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壹般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需要法醫屍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屍體解剖條例》第二條分為以下三種。1.普通解剖學:限於醫學院校及其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壹般屍檢可以收集以下屍體:1。死者有遺囑或家屬自願屍檢;2.無人認領的屍體。2.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和醫學院校附屬法醫處(室)。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進行法醫屍檢:1。涉及刑事案件,必須進行屍體解剖以確定死因的人和沒有姓名的人,需要查明死因和死亡性質;2.突然或猝死,疑似他殺或自殺;3 .因工農業中毒或嚴重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病理解剖:限於教學、醫療、醫學科研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進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明;2.有科研價值的;3.死者有遺囑或家屬願意被解剖;4 .疑似職業中毒、嚴重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上述1、2的屍體,壹般應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的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的,原則上應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第三條屍體解剖必須由醫生作出死亡鑒定,並簽署死亡證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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