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家庭代理的主體是夫妻。無論夫妻采取何種財產歸屬,夫妻雙方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家事代理權只存在於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不能相互分享這壹代理權。也有學者認為,事實婚姻雖然缺乏婚姻形式的法定要件,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組成了真正的家庭,群眾也認可其為婚姻關系,具有合法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壹男壹女為了維持家庭生計,經常為了日常家務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此時,第三人很難知道同居男女是法律上的結婚還是事實上的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 *財產: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 *財產或者偽造* * *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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