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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範圍限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家庭代理的主體是夫妻。無論夫妻采取何種財產歸屬,夫妻雙方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家事代理權只存在於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不能相互分享這壹代理權。也有學者認為,事實婚姻雖然缺乏婚姻形式的法定要件,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組成了真正的家庭,群眾也認可其為婚姻關系,具有合法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壹男壹女為了維持家庭生計,經常為了日常家務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此時,第三人很難知道同居男女是法律上的結婚還是事實上的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 *財產: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 *財產或者偽造* * *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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