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施行前,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