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悠久的西方法學是人類文明史上壹顆璀璨的明珠。無論是黑格爾的法哲學還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還是龐德的社會控制論,都讓西方法律文明大放異彩。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湧現的西方法律思想和流派就是這種文明的生動體現。《西方法律思想與流派》叢書在國內首次全景式地展示了西方法律思想與流派的思想、淵源和發展,為人們了解西方法律思想與流派提供了壹個全新的讀本。功利主義法學就是其中之壹。重要的是給大家講解壹下功利主義法學的構成體系,發展過程,代表人物。功利主義法學產生於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的英國,是將功利主義應用於法學領域的壹個法學流派。功利主義是建立在這樣壹個倫理原則上的:人的本性是避免痛苦,尋求快樂,人的行為受功利主義支配,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快樂;對於社會或政府來說,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職能。功利主義法學最基本的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原則是立法的目的,是判斷法律優劣的標準,也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實踐,對政治學和法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0世紀以後,西方法、社會法、自由法和經濟法吸收了功利主義法的壹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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