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的法律性質定義為非法人,但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壹種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持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壹種觀點認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有公司才能參加訴訟,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