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離婚理由。這個法定離婚理由由兩個要素構成,都不構成法定離婚理由。
兩個必備要素是:1,因為感情不和;2.已經分開兩年了。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壹種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比如夫妻雙方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不具備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就是夫妻分居兩年,不符合離婚的法定理由。
二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薄弱,婚後分居兩年未培養夫妻感情,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律原因。
如何計算“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兩年”時間;
壹是提出離婚的夫妻* * *最後壹次同居後的第二天起,至提出離婚訴訟之日止(訴訟提交人民法院);
二、分離時間應連續計算。分居後再次同居的,同居後的分居時間應當重新計算,之前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時間應當連續計算,前後分居時間不得累計計算。
註:法律上沒有規定多久自動離婚。只有分開兩年以上才能算是感情破裂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