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權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權利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侵權復制品;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無償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