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
1、家庭暴力簡稱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性等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
2.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健康和人格尊嚴。
3.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壹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家庭暴力會導致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痛苦或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