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壹,並不需要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還需要民政局登記或者訴訟。我國目前還沒有自動離婚的相關制度。
此外,國內外律師特別提示,分居兩年後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只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分開居住,或者只是分床分房但仍住在同壹屋檐下,則不能構成法定分居。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