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中的約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為有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為無效。符合以下要求的協議有效:
1,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2.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3.具備所需的基本要素;
4、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夫妻財產協議不必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壹般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後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無需公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不是婚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但公證後的協議會更有公信力。
夫妻約定個人財產以* * *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贈與人可以在產權變更登記前行使任何撤銷權,屬於贈與。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未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的,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如果婚姻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部分經過公證,即使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贈與人也不能隨意解除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