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因見面而自殺的情況下,如果其中壹方未能信守承諾,另壹方自殺未遂,那麽被判刑屬於法律的正常裁定,因為他的行為仍然具有危害性。受害人雖未受到實際傷害,但另壹半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行為,破壞了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等社會價值,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所以我認為,夫妻見面自殺,如果其中壹方不守承諾,另壹方的行為還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雖然這句話可能會有爭議,但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正義和社會公正,確保社會安全和人民利益。這種行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懲罰,會給他人帶來不好的榜樣,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和矛盾。所以,我覺得這句話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