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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遺產分配原則

法律分析:夫妻遺產應按以下順序繼承:1。夫妻雙方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繼承;2.夫妻生前已立有遺囑或者遺贈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3.沒有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囑或者遺贈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夫妻雙方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遺產包括公民死亡時留下的收入、房屋、圖書資料、樹木、牲畜等個人合法財產,也包括夫妻財產中應得的部分、被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相當於沒有受益人的被繼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以及被繼承人生前已起訴或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的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壹方死亡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財產應壹分為二,屬於被繼承人的部分應作為其遺產繼承。

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投保的人壽保險合同賠償金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人壽保險合同壹般規定了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賠償金直接歸受益人所有,不具有繼承效力。但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行死亡、受益人放棄或喪失受益權的,賠償金將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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