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死亡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財產應壹分為二,屬於被繼承人的部分應作為其遺產繼承。
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投保的人壽保險合同賠償金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人壽保險合同壹般規定了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賠償金直接歸受益人所有,不具有繼承效力。但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行死亡、受益人放棄或喪失受益權的,賠償金將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