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關系尚未破裂,法院不判決離婚的;
(二)離婚起訴書中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且無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破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的;
(三)夫妻關系雖已破裂,但原告不堅持離婚,法院不判決離婚的;
(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決離婚的;
(5)女方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6)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法院除非認為確有必要受理丈夫的離婚請求,否則不予宣判離婚;在大多數最初的訴訟中,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