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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通常所謂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達成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遵守婚姻法所提倡的相互忠誠義務的協議。如果違反,過錯方在經濟上向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和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婚姻忠實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其中* * *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歸全部所有的內容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允許男女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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