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在備案審查範圍內:
(壹)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文件;
(二)人事調整、表彰和獎勵、處罰及內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簡報等文件;
(四)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其他文件。
第三條備案審查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必要的,凡在備案審查範圍內的均應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或拖延;
(二)編制必須經過審查,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嚴格審查,不經審查不準編制;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規定處理,不準打折扣、搞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