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代理人未經追認超越權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服務租賃合同無效。
(1)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無效:壹般應認定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有效: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②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搭建的臨時建築;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超過部分無效;
(四)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機構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自有房屋的無效:如果* * *業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如果* * *業主拒絕追認,租賃合同應視為無效。
(4)無效轉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出租人主張承租人與轉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