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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行政執法的含義是什麽?

法律解析: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我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是執法為民的柔性要求。服務型行政執法不同於傳統的行政執法方式。它是相對於單純控制(忽視幫助和引導)、單純權力(忽視公民權利)、單純命令(忽視引導和服務)和單純約束(忽視溝通和交流)的行政執法方式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機關在堅持嚴格規範執法的同時,采取教育、引導、服務等措施,與行政相對人進行互動。

法律依據:《關於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意見》壹、意義

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是服務人民的重要體現。作為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大量經常性管理活動,行政執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們黨的宗旨和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決定了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必須依靠人民,執法為民。說到底,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各級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要從服務人民、促進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行政執法的宗旨和目的,服務經濟社會民生,切實改進行政執法方式方法,實現行政執法與服務人民的有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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