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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成立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何時生效?

1.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

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壹)法律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要素。由於我國只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即生效)要件,並未明確規定成立要件,而後頒布的合同法對兩者略有區分,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趣的表達。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異。在單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成立;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及其相互意思表示壹致時,法律行為人成立。

2.主題應該是明確的和可能的。目標的確定意味著目標的表征必須達到可以具體識別的水平。例如,必須確定交易的價格和預約的授權。標的物確認與否的時間,通常是行為成立的時間。目標的可能性和指標的客觀性必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條件

這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有要件。

1.如果壹項法律行為由於壹個原因而不成立,原因就成為壹個特殊的要素:

2.在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物的交付是壹個特殊的要件,在交付完成之前,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

(三)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法律行為成立時,意識形態者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或撤回。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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