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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內容

《福建省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管理規定》如下:

1.為了提高社會治理效率,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表演、保障、管理和監督;

3.本條例所稱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依法招收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警力配置情況科學配置輔警,嚴格控制規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服裝配置、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法律依據:《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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