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1復印件各壹份,驗原件,16下自願提供身份證材料);
2.父母離異,不需要提供非法定責任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父親或母親(非被信任人)屬於外國(境)並領取外國身份證明(如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證書不是中文出具的,應當附有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1復印件,驗原件)。申請人屬於被信任人的養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養子女的情況提供材料;
4、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1復印件,驗原件)。被信任人離婚或再婚的,還須提供以前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配偶喪偶的,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喪偶再婚的,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補充與原配偶的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免除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考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