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