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可以由他人簽署,但前提是必須辦理公證手續,簽署人持有授權委托書。房屋買賣合同是確定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如果買受人(即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效力並繼續履行,並出示代理人知曉並同意購買該房屋的相關證據,得到法院認可,那麽代理人的行為不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有效。
這種情況下,父親代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看兒子事先是否知情同意。如果他知道並同意,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確認合同有效;如果兒子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合同的效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