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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意外死亡賠償和孩子的撫養費有必要監管嗎?

1.未成年人取得的死亡賠償金等財產和其他遺產,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法監管。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監護權,沒有處置作為被監護人(未成年人)合法財產的權利。除非他能證明處置確實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違法處置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涉事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其監護人應當依法將受監管的相關財產返還未成年人,不得非法占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占罪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父母。父親去世後,他們將由母親監護。母親無力監護或者不能死亡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監護。

2.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並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6、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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