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和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消滅,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與承兌和付款、參與付款和追索權。
票據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樣式制作票據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
3、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承諾承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4.參與承兌是指預付款人或者第三人為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承兌票據,以防止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行使追索權的票據行為。
綜上所述,票據是壹種絕對的有價證券,票據代理是對票據有價證券的行為,具有嚴格的書面性和表達性。其形式要件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註重形式上的外觀。代理可以分為兩種:意思代理和法律代理。前者是通過委托、雇傭等合同授權的代理人,後者是通過法律、法院的指派或選舉授權的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