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被法院傳喚的,可能要負法律責任。如果不能傳喚,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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