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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兒童保護法的內容

法律分析: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對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將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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